案例一: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
案件简介: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1找到顺道律师事务所谢勇律师代理。
当事人主张:
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陈某2与陈某3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向陈某1支付800元生活费;二、陈某1产生的医疗费由陈某2与陈某3各承担50%。在诉讼过程中,陈某1撤回对陈某3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更改为:一、判令陈某2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陈某1支付800元生活费及300元房租费;二、陈某1产生的医疗费全部由陈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某1与陈某2系父子关系。陈某1年事已高并无劳动能力,需陈某2赡养。
陈某2辩称:1.生活费过高,无力承担;2.医疗费愿意承担3.现在陈某1因黄昏恋拒绝跟随自己居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1与马玉兰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两子陈某2与陈某3。陈某1、马玉兰与陈某2、陈某3曾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陈某2负责陈某1的赡养,陈某3负责马玉兰的赡养。
陈某1陈述现其独自居住在陈某3所有的房屋中并拒绝随陈某2共同居住生活。
被告陈某2于2022年1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某1支付生活费500元,原告陈某1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陈某2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