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道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

2022-11-10 17:31 顺道

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某某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工程价款185



原告陈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英,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期间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发起诉讼:

某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92万元;2.判令居委会在所欠工程价款192万元范围内向陈某某承担责


案情回归:

公司与居委会于2014年1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承包位于外总平工程两个项目的建设

2014年12月,公司与陈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将上述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交由陈承建

合同签订后,两个项目陈均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社区居民活动中心及办公用房工程审计结算价为113万元,辅助用房及室外总平工程审计结算价为175万元,共计287元。现陈仅收到工程价款95元,尚有191元工程价款未支付

综上所述,陈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整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居委会应直接向陈支付所欠工程款,为了维护陈的合同权益,特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

公司、居委会均承认陈正明主张的事实,且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基建审核报告书》、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院对陈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工程价款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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