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某某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某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英,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某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期间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发起诉讼:
陈某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陈某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约192万元;2.判令某居委会在所欠工程价款约192万元范围内向陈某某承担责认
案情回归:
某公司与某居委会于2014年1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公司承包位于外总平工程两个项目的建设。
2014年12月,某公司与陈某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将上述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交由陈某承建。
合同签订后,两个项目陈某均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某社区居民活动中心及办公用房工程审计结算价为约113万元,辅助用房及室外总平工程审计结算价为约175万元,共计约287万元。现陈某仅收到工程价款约95万元,尚有约191万元工程价款未支付。
综上所述,陈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整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居委会应直接向陈某支付所欠工程款,为了维护陈某的合同权益,特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
某公司、某居委会均承认陈正明主张的事实,且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基建审核报告书》、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对陈某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